当前位置: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查处一批特种设备案件

来源: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宋萍 2022-11-01 15:28:00

2022年以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大力整治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特种设备典型案例。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民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7月13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溆浦县惠民液化气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城南配送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配送站的实瓶区发现一个不规范的液化石油气实瓶,生产日期2010.9——2018.8一个,充装标签标注:充装日期2022年7月11日,充装单位为溆浦县惠民液化气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用手机扫码,信息显示不存在气瓶档案,气瓶上也未发现编码,并且该气瓶瓶身标注中民燃气。

经查明,溆浦县惠民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上述气瓶信息不完整(扫码空白档案,瓶身无编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充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化振华能源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7月12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怀化振华能源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溆浦县卢峰镇仲夏村民富液化气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经营部的实瓶区发现一过期气瓶,该瓶出厂编号为110280626,二维码显示制造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钢瓶显示制造日期为:2018.11-2026.11(该瓶钢印标志时间2018.11显示不清晰),充装标签显示充装气体为液化石油气,充装日期为2022年7月8日,充装单位为怀化振华能源有限公司,封口胶为怀化振华燃气,未见该瓶下次检验日期标签。

经查明,怀化振华能源有限公司在上述气瓶钢印信息与二维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充装。根据溆浦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上述气瓶的合法登记资质显示,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制造日期为2018.11-2026.11,下检日期为2022年11月,属安全使用期内气瓶,不属于过期气瓶。但该公司充装的上述气瓶是溆浦中民燃气的液化石油气瓶,不是该公司所属的液化石油气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案

2022年7月13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湖南省诚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的招待大厅发现有两台电梯(梯11湘N04510、梯11湘N04511)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经查明,湖南省诚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公司为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诚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份签订《电梯保养服务合同》,该酒店的电梯维护保养由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全权负责。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发现该酒店的电梯维保单位为“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2年7月1日,依据7月1日电梯保养作业单上的时间“9点-9点35分”,执法人员查看了视频记录,没有发现维保人员在上述时间段进入电梯轿箱内进行维保、一个人维保、没有试验应急照明、轿箱内的指令按钮没有试验、轿内操纵箱分门内开关及风扇没有试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光华燃气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7月28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溆浦光华燃气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溆浦光华燃气有限公司城南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实瓶区发现:1、扫码显示气瓶编号0040227的气瓶,生产日期为2014.1-2022.1;2、扫码显示气瓶编号87756的气瓶,生产日期为2013.7-2021.7;3、扫码显示气瓶编号033370的气瓶生产日期为2014.4-2022.4;4、扫码显示气瓶编号181895的气瓶生产日期为2014.5-2022.4,以上四个气瓶均未进行安全技术评估,仍继续充装(钢瓶显示产权单位为中民燃气)。

经查明, 2022年7月19日、2022年7月25日,溆浦光华燃气有限公司分两次给城南经营部配送了一批瓶装液化石油气,随后本局执法人员到溆浦光华燃气有限公司调查,查明上述四只液化石油气瓶是湖南省特检院怀化分院检测,检测期间未做安全评估项目,该公司充装人员认为上述四只液化石油气瓶在有效期内,以为是属于合格液化石油气瓶,就对上述四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了充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宋萍

本文链接:https://www.xpnews.net/content/2022/11/01/1199987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溆浦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