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将持续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县城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含餐馆、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净化效率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油烟净化设施应在烹饪作业期间全程开启,并定期清洗,依据餐饮类型,餐饮单位每一至三个月至少清洗维护一次,清洗维护需建立台账登记。
三、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的标准限值。油烟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其出口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餐饮企业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严禁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对违规露天烧烤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未安装、安装不规范或排放不达标的,应立即整改;已安装净化设施的,需加强定期清洗维护并建立台账登记。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油烟排放开展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希望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让我们共同努力,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共建共享美丽溆浦。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县分局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6日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权威发布
编辑:左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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