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落实乡镇、县直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按要求参加县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未按规定及时召开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例会的,由县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条 未按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由县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未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责令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落实到位。
第五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月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上报月报表的,由县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县安委会领导进行约谈。
第六条 未按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由县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领导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 未及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或交办、督办件整改要求,或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到位,随意降低整治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领导和县纪委领导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未及时处置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经县安委办查实的,由县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属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领导和县纪委领导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 一年内被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谈话3次以上(含3次)的,取消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九月七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溆浦网
作者:县安监局
编辑:网站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