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文明养犬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二、携犬外出须使用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大型犬需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群体,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公园、广场等禁止区域。任何市民不得饲养未经接种防疫犬类,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四、不得纵容犬只损坏绿化带、公共设施等,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养犬只或放任犬只乱跑影响交通。
五、饲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在灵翠山公园、屈原广场、警予路、防洪大堤等重点区域遛犬。
七、部门职责与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如粪便清理、设施损坏等)。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犬只扰民、伤人等治安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犬只免疫检疫工作,依法打击未经免疫接种饲养犬类行为。
市民可通过市民热线电话12345、城管热线(0745-3327319)、110等渠道举报违规养犬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请广大养犬人严格遵守规定,携手共建整洁、安全、文明的宜居城市。
溆浦县公安局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31日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权威发布
编辑: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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