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业主:
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和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现郑重告知如下:
如果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您在2025年1月18日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并与承租户妥善协商处理好租金、押金结算及退还、搬离等相关事宜。若您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本单位将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谢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溆浦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5日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权威发布
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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