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详细名单及相关内容附后)涉嫌实施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于该批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且经我大队(交管中心)采取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依法告知,在告知期满后三十日内仍未来我大队(交管中心)接受处理。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我大队(交管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请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及时来我大队(交管中心)处罚中心(地址:溆浦县卢峰镇梁家坡加油站旁)接受处理,如有异议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单笔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还可申请听证。逾期,我大队(交管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45-3220060
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心)
2024年7月19日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心)
编辑: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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