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因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单位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名单附后)。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地址:溆浦县卢峰镇梁家坡加油站旁
联系电话:0745-3220060
附件:关于对董翔等15名驾驶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60日).xlsx
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心)
2023年10月17日
来源: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心)
作者:权威发布
编辑:邓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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