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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重大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权威发布 编辑:米娜 2023-07-04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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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守法意识,以案释法,震慑违法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超载并擅自航行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2023年4月30日,大江口临时渡口所属轮渡湘辰溪车渡1008从大江口临时渡口南码头行至北码头时,该轮渡存在人员超载行为擅自航行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执法主体: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二:非法营运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2023年4月26日,马金章未取得道路货物(冷链)运输经营许可,驾驶豫L327T7擅自从事道路冷链货物运输经营,提供的道路运输相关证件为伪造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责令当事人马金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三:宋克琴砂石加工点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34200)圆整。

执法主体: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案例四:溆浦县德通砂业有限公司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该公司的成品砂露天堆放在溆浦县大江口镇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无围挡、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24400)圆整。

执法主体: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案例五: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壹拾伍(30315)圆整。

执法主体: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案例六:怀化溆浦智德医院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83000)圆整。

执法主体: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案例七:溆浦县柒水湾发电站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陆拾捌(28968)圆整。

执法主体: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案例八: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李旭文于2023年3月20日涉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于3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5000元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县城管执法局

案例九: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梁俊光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9368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县城管执法局

案例十:溆浦县桥江镇匡前风烟花爆竹专店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违法案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匡前风经营的烟花爆竹专店现场存放 290 箱烟花爆竹成品,超出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 190 箱数量。决定给予溆浦县桥江镇匡前风烟花爆竹专店主要负责人匡前风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十一:溆浦县大江口镇杨瑜丹烟花爆竹专店负责人未建立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案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溆浦县大江口镇杨瑜丹烟花爆竹专店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该专店主要负责人杨瑜丹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十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长沙市雨花区顾源建筑工程服务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给予长沙市雨花区顾源建筑工程服务部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十三:未批准,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给予当事人: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20003元

执法主体:县文化和旅游局

案例十四:两丫坪镇中心小学食堂综合楼及教师宿舍擅自施工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两丫坪镇中心小学食堂综合楼及教师宿舍擅自施工,案件正在办理中。

执法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例十五:大盛悦府23#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大盛悦府23#楼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案件正在办理中。

执法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例十六:溆浦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广福桥配送站违反燃气管理条例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溆浦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案件正在办理中。

执法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例十七:对溆浦县双井镇乐乐购购物中心处罚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2023 年3月2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此处以罚款 15000 元

执法主体: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十八:对溆浦县双井镇充电便民超市处罚法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2023 年 5 月 2 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此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执法主体: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十九:对溆浦县第二人民医院处罚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溆浦县第二民医院内正在使用的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出厂编号:LR45219081、LR45219084)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 月 16 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该压力容器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而继续使用。对此处以罚款 10000 元

执法主体: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二十:对溆浦县双井美佳便利超市处罚

违法基本事实及处罚决定:2023 年 5 月 2 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醉卤湘兰花串:标注生产厂家为湖南博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43058100021,生产日期为2022 年7 月11 日,保质期为9 个月,库存 4 包;2.KK 星:标注生产商为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德建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43062606794,生产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保质期为150 天,库存2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溆市监强制[2023]SJ002 号)。 对此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执法主体: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权威发布

编辑: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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