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短息告知或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已经在三十日内未到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附名单及交通违法的事实等相关内容)。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中心)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邓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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