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
自长沙望城区4·29塌房事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认真组织,深入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后下发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怀化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和《溆浦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全面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6月15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溆浦县内所有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
二、时间要求
2022年7月20日前提交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
三、鉴定费用
按照《关于在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开展的指导意见》(溆房安办函[2022]11号)文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1.已开展鉴定的,需提供在鉴定有效期内的鉴定报告。
2.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将由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涉及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经营性自建房的,应带头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若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对抗的,报请县纪委监委给予追责问责。
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溆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溆浦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6月15日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权威发布
编辑: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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