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融媒讯(通讯员 禹超群 舒文彬)“这个包裹不是我寄的,我没有卖毒品给他。” 向某某供述道。犯罪嫌疑人在前后几次的讯问中始终否认贩毒行为,承办检察官亲历性审查复核、比对证据,成功办理该起贩卖毒品案。近日,溆浦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向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9月8日,浙江吸毒人员缪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向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购买了毒品海洛因2克,向某某在溆浦县城通过某快递,将毒品海洛因寄给缪某,同年9月12日,缪某将被告人向某某向其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向当地公安局进行举报。
“零口供、人货分离、时间久、电话停用,无法调取记录......”
2022年3月,案件移送溆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此案证据存在瑕疵,尚未能形成证据锁链,无法锁定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认真梳理,比对案件材料和证据,走访嫌疑人寄递的快递公司,通过比对单号、电话号码,查找邮寄单号等关键证据,引导公安取证,完善了证据链条,锁定了嫌疑人。在客观证据面前,嫌疑人向某某防线开始松动。检察官对向某某重点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一场与“零口供”的博弈,检察官最终攻下这块“硬骨头”。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禹超群 舒文彬
编辑: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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