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委[2008]31号
中共溆浦县委
溆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溆浦县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及《违反溆浦县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处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办事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溆浦县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及《违反溆浦县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处理的具体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溆浦县委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25日
溆浦县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上班时间擅自串岗。
2、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电影。
3、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到宾馆开房赌博。
4、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
5、不准推诿扯皮、拖延办事时限。
6、不准在酒店、宾馆、茶楼、舞厅等经营场所签单挂账消费。
7、不准公车私用或擅自驾驶公车。
8、不准违规入股或为配偶、子女、亲属等开店、办酒楼、歌舞厅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准借婚丧喜庆、乔迁、生日、升学等名义办酒宴敛财。
10、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违反溆浦县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处理的
具 体 规 定
为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单位工作效率,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溆浦县公职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溆浦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具体规定。
1、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一条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采取诫勉谈话措施。
2、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二、三、四条的,发现一次,通报一次。通报三次以上或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采取诫勉谈话措施。
3、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五条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换工作岗位。
4、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一、二、三、四、五条的,除给予上述第一、二、三款处理外,各单位还要按内部管理制度分别给予扣除奖金补助处理,并作为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5、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六条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换工作岗位。
6、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七条的,第一次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第二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换工作岗位。
7、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八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和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8、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九条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免职处理。若在规定范围办酒席,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审批并备案。
9、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第十条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调整相关责任人工作岗位。
处理措施及要求:
1、口头警告。主要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通过警示性谈话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当事人纠正存在的问题。
2、限期整改。干部作风建设办公室发出书面整顿通知,3日内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干部作风建设办公室。
3、通报批评。对其有不良影响或违纪违规问题需要通报批评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4、免职。免职处理按干部管理规定及程序进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溆浦县公职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溆浦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按《公务员法》和上述规定处理。
6、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执行情况由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抽查。处理措施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落实。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溆浦网
作者:溆委[2008]31号
编辑:网站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