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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的规定

来源:中国溆浦网 作者:溆发〔2008〕4号 编辑:网站值班 2008-05-28 16:29:00
 
 
溆发〔2008〕4号
 
 
中共溆浦县委
溆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在编不在岗人员是指编制仍在原单位,但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离岗人员。
    第三条  严禁违规停薪留职、带薪留职。凡需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停发工资或核发工资手续。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的人员,限在本规定下发15日内返回原单位上班,对逾期不回原单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严禁违规离岗。对因事需要请假的工作人员,超出法律政策规定期限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对因病需长期请假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对已按规定办理了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等手续的,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回原单位上班。对未经单位请假或假期满后未回原单位上班的,必须在本规定下发15日内回原单位上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领办、创办企业手续外,不得兼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业主)的双重身份。凡未按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必须在本规定下发30日内纠正,逾期不纠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严禁违规出国出境。凡因考察学习或私费出国出境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县领导批准。去港澳台的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6个月,如因故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凡未经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或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严禁违规离岗学习。对经组织选派和自费脱产离岗学习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离岗学习。凡未按规定擅自离岗学习的,必须在本规定下发15日内纠正,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严禁违规办理内退。除机构改革期间和首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外,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需办理内退的应由所在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得内退,对擅自内退的必须在本规定下发15日内纠正。
 
    第九条  实行跟踪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随时掌握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动态,对已获准离岗的人员,在期限满时,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人员回单位上班,对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规范告知程序。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各单位必须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应通知其配偶或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通知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怀化日报》或《湖南日报》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被通知对象应在接到单位通知或公告送达3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不答复,单位即可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对单位自报以外的离岗人员,每举报查实一人由县财政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严禁单位瞒报、漏报在编不在岗人员,凡单位瞒报漏报1人的,对单位党政一把手给予诫勉谈话,2人以上的,调整该单位党政一把手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发至乡科级)
 
中共溆浦县委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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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溆发〔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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