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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公职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溆浦网 作者:溆委[2008]33号 编辑:网站值班 2008-05-28 16:31:00
 
 
溆委[2008]33号
 
 
中共溆浦县委
溆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溆浦县公职人员有错无为问责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溆浦县公职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溆浦县委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25日
 
溆浦县公职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责任,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错无为”,是指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对有错无为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问,无为必究;权责统一,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有错无为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一)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故意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有错无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违反城市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甚至不经审批违法擅自建设的;越权审批或违反城市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
 
     (十四)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十五)对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捐赠款等专项资金或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的;
     (十六)举债、负债兴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追求虚假政绩的;
 
     (十七)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拉帮结派,直接参与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或打击报复,发泄私愤,影响安定团结的;
     (十八)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职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坚守工作岗位,或长期在外不在岗的;
     (二十)本人或配偶经营实体,利用职权影响将下属工作人员或工作对象作为赢利对象的;非工作需要,与工作对象经常出入酒店和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或工作对象合法权益的,或具有其他有损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互相推诿,使简单的事复杂化、办不了,或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十三)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商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二十四)对亲属子女非正常性上访,没有正确引导或主动劝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五)唆使、煽动亲属、子女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上访人员参与围堵党和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场所影响工作秩序的;
     (二十六)因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执法过错,造成涉农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导致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
 
     (二十七)同一信访事项,因不依法依规按政策落实到位,或因个人原因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或不按要求及时赶赴出访地接访、处访的;
     (二十八)县委、县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与会人员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或未提前向会议组织单位说明情况,自行安排替会的;
     (二十九)参会人员交头接耳、打手机、携带与会议无关的文件、报纸书刊,影响正常会议秩序的;
 
     (三十)不遵守工作纪律,作风散漫,上班迟到早退和旷工,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看电影、炒股、QQ聊天和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三十一)因作风漂浮、落实不够、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权益、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影响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十二)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被省、市、县抽查或检查发现有错、漏、瞒报违法计划生育,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三)不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家属的工作,造成未按规定参加孕检,落实相应节育措施的,或因部门和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县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出现违法生育的;
 
     (三十四)对重大群体性事件苗头不敏感,情报信息不灵,预警措施和化解工作不力,或者在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处置失当,贻误时机,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三十五)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按所属辖区和职责规定,事发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事件涉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迅速赶赴现场,按照职能及现场指挥人员的布置和要求,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
 
     (三十六)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不按法规程序报告,擅自对外发布或传播,导致产生恶劣影响或引发不稳定事件的;
     (三十七)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有错无为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三十八)其它有错无为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有错无为行为责任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班子集体决定的有错无为事项进行问责时,不仅要追究集体责任,还要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公职人员有错无为行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七)建议免职或者辞退;
     (八)经济赔偿。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负责对公职人员有错无为行为进行问责。县问责办具体负责该项工作,行使组织、协调、调查、核实、问题处理、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诉受理
     县问责办接到举报、投诉等,应及时作好登记,审查相关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调查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调查的,应当说明理由,或交相关单位处理。
 
     (二)调查核实
     县问责办根据具体事项,对决定受理的及时组织调查,掌握举报投诉事项的真实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问责审批
     采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问责处理。采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七)、(八)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情的性质、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经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并审查决定。
     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后,调查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一倍。
 
     工作日从决定受理调查之日起计算。
 
     (四)处理执行
     根据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问责对象严格进行问责,处理到位。被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造成过错导致国家赔偿的,由过错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20-40%的赔偿责任,分管领导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各承担10-30%的责任。
 
     (五)督查
对县问责办交由有关职能单位调查处理的问责事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向县问责办汇报并备案。县问责办及时跟踪督查,确保问责事项处理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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