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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溆浦县维护重点项目建设治安环境十条规定》的通知

来源:中国溆浦网 作者:管理员 编辑:网站值班 2013-10-24 11:44:00

 

溆综治委发[2013]10号 

关于印发《溆浦县维护重点项目建设治安环境

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综治委、县直各综治责任单位及各项目协调指挥部:

《溆浦县维护重点项目建设治安环境十条规定》已经县综治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溆浦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溆浦县维护重点项目建设治安环境

十条规定

 

为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重点项目建设周边治安环境,竭力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治安联系制度

(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警种,落实到个人。

(二)对县内各重点工程项目部发放“重点工程110”警企联系牌,每个项目有一名公安局领导和两名责任民警,把联系领导、辖区派出所长及责任民警的相片、联系电话公布在联系牌上,强化警企联系纽带。

(三)各辖区派出所所长是重点项目安保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凡发生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民事纠纷等,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必须第一时间起到现场处置;属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按程序移交刑侦、治安、经侦、有组织犯罪侦查等专业侦查部门查处。

第二条  切实加大驻警力度

在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治安复杂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部设立警务室,派驻警务联络员,配备专职治安保卫力量,切实做到项目建设到哪里,警务工作就落实到哪里。对治安复杂,矛盾集中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现场办公,近距离维护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治安秩序。

第三条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一)加大情报信息工作力度,围绕征地拆迁补偿、建设物资采购、用工劳务招聘等问题,深入工地周边开展“涉重”不安因素滚动排查,发现掌握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倾听基层和重点工程周边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转送、交办涉及重点工程的信访事项。

(二)加强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施工单位、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定期不定期会商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征求意见。

(三)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组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施工单位、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人员,会商研判,评估风险,形成预警信息,提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力争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坚决处置非法阻工

(一)依法查处无理刁难、停水、停电、阻拦道路、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确保正常施工。

(二)对发生的一般阻工行为,辖区派出所立即出警,先期处置;对规模较大的非法聚众阻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依法出警处置;对事态演变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的闹事阻工,坚决果断处置。

(三)组织专门力量,深挖彻查幕后操纵及挑头煽动人员,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第五条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一)对发生在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警情,按照城区、城郊和边远农村,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必须在15分钟、30分钟、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置,属一般案事件的24小时内办结,复杂案事件的限期办结。

(二)对本辖区重点项目建设内发生的案事件,由辖区派出所受理,不得推诿;案件涉及跨辖区的,报请县公安局协调处置。

(三)严厉查处妨碍重点工程违法犯罪案事件

1、严厉打击封门堵路、阻工闹事、寻衅滋事等聚众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重点工程建设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

2、严厉打击插手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经济、债务纠纷的行为;

3、严厉打击强行索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等敲诈勒索的行为;

4、严厉打击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殴打、伤害企业工作人员和重点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行为;

5、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强占工地、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买强卖、强拿强要、强装强卸等行为;

6、严厉打击聚众哄抢、抢劫、抢夺、强行占用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工地物资的行为;

7、严厉打击无理取闹、故意损害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公私财物的行为;

8、严厉打击涉及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的黑恶势力;

9、严厉打击利用职权受贿、索贿,或滥用职权乱作为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对发生的群体性哄抢、纠纷械斗等重大治安事件,及时出警制止,并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情况,对其中首要分子和参与打砸抢烧人员,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严肃处理。

(五)检察、审判机关适时提前介入重点案事件的打击查处,确保打击效果,震慑犯罪。

第六条  主动指导安全保卫

(一)督促指导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开展警企联防联控联治。

(二)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周边、沿线废旧收购行业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堵塞窝赃、销赃渠道,有效遏制和预防“涉重”案件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一)精简、下放涉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受理、审理、执行 “涉重”案件和事项,确保在规定和承诺期限内办结;

(二)开设警企热线电话,随时接受报案、受理企业对政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对受理的事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大力推进“网上公安局”、“网上派出所”、“网上车管所”、“网上服务窗口”、“网上警务室”等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行政审批等服务。

第八条  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一)利用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和信息辐射,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识,表明政法机关打击干扰、阻碍、破坏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二)每年召开1-2次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一批政法机关打击处理侵害重点工程建设案件情况,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工地、进企业“五个一”活动,即:张贴一张关于严禁扰乱重点工程建设治安秩序的通知、印发一份致重点工程周边群众的一封信、制作一套重点工程保平安宣传图板、悬挂一幅重点工程保平安活动横幅、宣传一批重点工程保平安典型案例,营造“重点工程人人关注,建设环境不容破坏”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强化综治考核评比

将维护重点项目建设周边治安环境纳入综治考核评比,与综治其他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第十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排查监管疏漏失控,执法办案失职渎职,办事办案索拿卡要,导致辖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治安环境混乱,阻工、盗抢、恶势力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施工单位以及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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