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溆浦县委宣传部
溆 浦 县 文 明 办
关于推荐申报2011届市文明单位、
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一种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进一步推进我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根据怀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2011届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的通知》(怀文明委[2011]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推荐申报一批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窗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凡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全县目标管理工作中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多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参与市文明单位的评选。上述单位中已获得市文明单位称号并在有效届期之内,可参与市文明红旗单位的评选。
2、凡在创建文明卫生村镇工作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镇、乡和行政村,均可参与市文明村镇的评选。
3、凡在创建文明卫生社区(小区)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建有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城镇社区或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院落的工作生活小区,均可参加市文明社区(小区)的评选。
4、凡在创建文明窗口单位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金融、政法、建设、铁路、交通、通信、电力、税务、卫生、工商、旅游、经贸等部门和行业中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营业大厅,均可参加市文明窗口的评选。
5、文明单位系列实行届期制,超过届期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参加今年同一级别荣誉称号的申报。
二、评选条件
1、文明红旗单位、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条件按照《怀化市文明行业、文明红旗单位、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管理办法》(怀办发[2004]7号)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2、市级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评选条件按照《怀文明委发[2005]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三、推荐名额
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推荐2个;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按条件推荐申报。
四、评选办法
1、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文明委提出申请,县文明委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文明办推荐。
2、各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批表(红网溆浦分站下载),写出专题申报材料。申报表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县文明办。
中共溆浦县委宣传部
溆 浦 县 文 明 办
2011年10月12日
怀化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城镇街道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文明行业的评选范围包括市级行业及行业内部的子行业。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乡、镇、村。
第三条 怀化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前列,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行业和村镇。
第四条 怀化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五条 怀化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内容。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怀化市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践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重视学习培训,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无计划外生育。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科学,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怀化市文明红旗单位评选条件
文明红旗单位除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获得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市、全省甚至全国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八条 怀化市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机制健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作为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有效途径,长抓不懈。创建工作机制健全,经费落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实现对创建工作社会监督的制度化。
(二)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观,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职工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行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三)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面推行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工作,制定了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单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推广承诺制、公示制、信誉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成效显著。切实转变行业作风,积极推行行业自律。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主攻方向,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明显成效。改善工作基础设施,保证对服务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改造以及基础设施的投入,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齐全、方便实用。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措施完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协调同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四)业务工作领先,行业形象良好。行业工作取得市委、市政府肯定和社会公认的突出成绩,经济、业务工作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行业领导机关是市文明单位,行业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二级、下属单位有70%以上获得过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100%获得过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整个行业的行风和诚信建设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声誉。
第九条 怀化市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党支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农户、城乡共建、联片共建等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喜事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道德风尚。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得到切实加强。
(四)村镇建设规范有序,环境优美。有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坚持治理脏、乱、差现象,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效果明显,生态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五)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得到落实。重视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设施。
(六)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社会稳定,村连续两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两年以上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突出治安问题,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群众有安全感。
(七)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评选时间、申报资格
(一)怀化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每年评选一次。
(二)凡连续二年获得县(市、区)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市文明单位;凡连续两年获得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市文明红旗单位;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经考察验收合格后可越级申报;凡符合标准的行业或子行业均有资格申报市文明行业。凡符合市文明村镇标准的乡、镇、村均有资格申报市文明村镇。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参加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镇评选的单位、村镇,由各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们委申报;中央、省驻怀单位和市直各单位,符合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评选条件的,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参加市文明行业评选的行业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与评选程序
(一)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的考核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各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们委推荐的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应当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申报单位经考核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文明办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公示期满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的奖励办法:
1、对评选出来的怀化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记表彰。同时,市文明委给获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
2、凡获得市文明红旗单位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分别按人平年标准工资总额8%、6%的标准,提取奖金发给干部职工,奖金支出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凡获得市文明红旗单位和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可按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向人事部门申报;获得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申报三等功。市管干部的记功、授奖、评先应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获得市文明行业、文明红旗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办负责管理,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每年要向市文明办书面汇报一次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三个文明建设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县(市、区)文明办要加强对所辖地区的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的联系和指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考查,促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实行届期制,一届一年,被评选命名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五届。五届之内,由市文明办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由市文明办提交市文明委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予以认定;五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获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市文明红旗单位,如申报成功,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顺延至文明红旗单位届期结束;获市文明红旗单位、市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省文明单位、省文明村镇,如申报成功,市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有效期顺延至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届期结束。
第十六条 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和文明村镇如机构变更或解散,其所获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如只变更名称,不变动法人资格,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否则,对其所获荣誉称号亦视为自动消失。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提高。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干部职工中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的。
2、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传看黄色书籍或黄色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中有练习“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八条 文明行业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行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提高。
(1)行业领导机关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职业道德水平下降,在行风评议中,群众满意率不高的;
(4)行业内干部职工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5)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6)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一般的。
(7)行业内曾获市、县(市、区)文明单位称号的下属单位被命名机关撤消荣誉称号的。
2、行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行业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因腐败行为或其他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严重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民主管理不健全,职业道德差,行业风气不正,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4)行业内干部职工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造成社会影响,或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6) 有计划外生育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行业内下属单位出现严重问题,受到严肃处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9)存在其他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九条 文明村镇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提高。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滞缓,质量不高,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呈下降趋势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退步,群众缺乏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有所抬升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滑坡,“脏、乱、差”现象有所回潮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6)基层民主制度不落实,发生侵害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一般事件的。
2、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出现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改善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不好,群众没有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城镇规划滞后,违反环保、土地法规,环境建设和卫生状况较差的;
(5)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6)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7)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重大事件的;
(8)严重存在影响村镇整体形象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条 限期一年整改提高的单位,在受处分一年后的第一个月,须向市文明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整改后,凡达到标准的,恢复其荣誉称号;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整改期计入荣誉称号有效期,整改期内不得享受所获荣誉称号的待遇;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充分发挥它们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在报刊、电台、电视上大力推介他们的先进事迹,反映他们的精神风貌。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怀化市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系统(行业)评选管理办法》终止执行。1999年以前(含1999年)所获得的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怀化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我县今年到期的市文明单位:电信溆浦分公司
市文明村镇:谭家湾镇白泥村
市文明窗口:怀运溆浦分公司
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Uploadfile/2011/10/18/2011101878330769.doc
[稿源:中国溆浦网]
[作者:县委宣传部]
[编辑:蓄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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