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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人”访谈之三:“维护弱者权益,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天职”

来源:中国溆浦网 作者:管理员 编辑:网站值班 2009-08-28 14:36:00

 

                “维护弱者权益和法律尊严,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天职”
                  ——访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陈历万律师
 
    访谈背景
     
    陈历万是一个刚“出道”不久的公益律师,是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面对弱者,他始终坚持正义,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用法律维护弱者权益,用人格维护法律尊严;面对诱惑,他始终坚守阵地,自从踏进法律援助中心大门,心中牢记一个信念:踏实履行职责,为弱者维权,促进社会和谐。
   
    公益律师有哪些职责?陈历万又是怎样履行公益律师职责的?为了解答这些疑惑,本网《理论实践》频道约访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律师陈历万。
 
   嘉宾简历
   2003年11月—2004年6月  在岗东乡司法所工作;
   2004年6月—2006年10月  在县司法局办公室工作;
   2006年10月至今           在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工作格言
 
    你的需要,就是我的责任
 
 
     访谈实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就是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
 
    记者:陈主任,你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但是还有一些群众对法律援助并不了解,请你跟大家介绍一下法律援助的情况,好吗?
 
    陈历万:法律援助主要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的。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还可以从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获得司法救助,具体来说就是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说到底就是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
  
     记者:请问,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陈历万: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有三个:第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第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第三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目前列入法律援助范围的主要是与公民基本生活和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事项。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执行。
 
     记者:老百姓哪些事项可以到我们这来申请法律援助?
  
     陈历万: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遇到下列8个方面的事项,由于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具体来说,一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这个事项是国家机关因为行使行政权力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可以确认的,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是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六是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七是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和刑事辩护的;八是其他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陈律师,我们了解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在经济上有具体要求,那么具体要求有哪些?
  
     陈历万:具体要求,因为标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我们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执行。同时,我们在对这个标准掌握的时候,是灵活掌握的,也并不是所有的人要申请法律援助都要遵守这个经济困难标准,比如农民工,他要求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要求报酬,我们就不审查他的经济状况,另外有一些公民,如政府的低保五保对象、特困职工、残疾人等,我们是不审查他的经济状况的。
  
     陈历万: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们将以服务为中心,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我们的工作、支持我们的工作,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有哪些?
 
     陈历万:法律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公证证明。
 
                     “珍爱岗位,敬重职业,是干好事立好业的根本”
 
     记者:现在有些人认为,干什么事都要有关系和背景,要不然就很难干好事,你怎么看?
 
    陈历万:我并不这么看。我倒觉得最重要的是珍爱岗位,敬重职业。这是干好事立好业的根本。我也没有任何关系,是于2003年11月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县司法局工作的。以前在岗东乡司法所工作。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就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自去年来,我办理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4件,其中疑难案件5件,调解民事、经济纠纷13起。
 
    记者:你进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有什么打算
   
    陈历万:我心里想的就是踏实履行职责,为弱者维权,促进社会和谐。在日常接待工作中,面对前来请求法律援助的群众,我的热情还是比较高的,做到细心解答咨询,有问必答,哪怕是电话接待咨询,都要让当事人彻底弄清楚、弄明白,消除顾虑才满意。2004年,卢峰镇残疾老人老吴与其女儿吴某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老吴因身为残疾,行走不便。2006年在重审中,老吴通过县残联寻求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办理。通过四年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最终为老吴争回了应得的房屋产权。这一案件受到溆浦电视台的关注,并摄制了专题片《弱势群体的保护者》,去年5月在溆浦电视台《政法在线》栏目播出。后来,老吴要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和办案律师,送来了锦旗,还拿出2000元现金给法律援助中心,我们都谢绝了他的好意。老吴激动得老泪横流,不停地说:“太感谢你们了,陈历万。”说真的,我每当听到受援人道上一句感谢之言时,让我倍受感动和鼓舞,让我更加坚定了为法律援助事业奋斗的信心。
 
     记者:听说你的的大学同学邀他去沿海发展,你拒绝了大学同学的邀请,那是为什么呢?
 
     陈历万:在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时,有人邀陈历万去律师事务所做专职社会律师,我拒绝了;后来,大学同学邀我去沿海发展,我还是选择留在了法律援助中心。我觉得能为弱势老百姓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就是我最大的欣慰,我真的愿意全身心投在法律援助事业上,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而奋斗。
 
 
      “当一个好律师,不仅要为受托人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注重考虑如何实现社会和谐”
 
      记者:有人认为,当一个好律师就要多打官司,打影响大的官司,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陈历万:当一个好律师就要多打官司,打影响大的官司,这一点当然很重要。但是我们要明确一点,不仅要为受托人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注重考虑如何实现社会和谐。因为维护法律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在办案实践中,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在具体办案中,尽可能地发挥调解的作用,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万事和为贵”,只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弱势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减轻群众的诉讼成本,才能真正地实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陈历万:2008年12月,祖市殿镇柳溪村李某因在帮邻村舒某拆房子的过程中意外摔伤,造成胫骨粉碎性骨折。李某受伤后,舒某只承担了4000元医疗费用后表示不愿再承担费用。无奈之下,李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我接受案件后,考虑当时年关将近,双方当事人都背负着巨大的思想负担,都不愿意带着麻烦过春节。我就试图寻求用和解的方式及早处理此案,能够让双方当事人过上一个安心的春节。今年元月,我在祖市殿镇司法所所长周付平的大力协助下组织起来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通过一次次细心地调解,将一对对即将各奔东西的夫妻调为重归于好,将一户户即将陷入困境的家庭调为重现曙光,将一个个即将反目成仇的人调为握手言和。
 
 
        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是法律援助律师的重要职责”
 
    记者:你认为,法律援助律师的重要职责是什么?
 
    陈历万:我觉得律师的重要职责是要坚持正义,用法律维护弱者权益,用人格维护法律尊严。2008年7月,邵阳的王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称他在一家厂打工时,头部严重受伤,造成六级伤残,厂方承担了部分医药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还要将其解雇。我了解这一情况后很同情,决心为这个受伤害的“外地佬”讨个说法。受理案件后,及时赶到该厂了解情况。但厂方坚持是王某作业时失误才造成事故的,拒不出一分钱。在随后的三个月时间内,我通过调查走访,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把雇主告上了劳动仲裁庭。经过仲裁,王某最终获得了四万二千多元的赔偿款。王某拿到的赔偿款时,激动得满县城宣传法律援助的好处。有人说我傻,为“外地佬”说话,有时甚至还会受到一定威胁。我始终认为,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不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坚持正义,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是法律援助律师的重要职责。
 
 
   相关链接:
   2006年、2009年被县司法局评为工作先进个人;
    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年被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评为优秀公务员;
   2008年被怀化市司法局评为“人民调解能手”;
   2009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2008年度政法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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